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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保密制度

时间:2022-07-14

来源:未知

录入:综合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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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电子卷宗制作工作,进一步保障律师阅卷权利,按照高检院、省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提出查阅电子卷宗申请后,综合业务部门派专人进行相关证件审核后,将电子卷宗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入到独立的阅卷终端,供律师查阅。
第三条  向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卷宗,应当使用光盘进行复制,并加载保密措施。
第四条  复制电子卷宗密码设置要求:设置至少8位密码,密码由数字与字母任意组合,告知律师并做好记录;水印设置要求:律师姓名+执业证号码。
第五条  若律师遗失阅读密码,致电询问,应核对相应证件,确认无误后,方可告知密码。核对信息如下:律师姓名、案件名称、执业证号码、律所名称、律师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电子卷宗的制作、使用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如发生失密、泄密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本院保密部门。
第七条  在制作、使用电子卷宗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制作电子卷宗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卷宗损毁、丢失的;
(三)违反规定查阅、复制、导出、存储、使用电子卷宗的;
(四)违规将电子卷宗的系统、设备与互联网连接的;
(五)丢失电子卷宗设备的;
(六)泄露在制作、使用过程中了解案件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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