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检察部门关于黑龙江省涉及毒品原植物大麻 及其种子幼苗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时间:2022-01-03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徐政
录入:第二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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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种植工业用大麻加工纤维的活动历史悠久。近年来,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工业用大麻产业逐渐发展壮大。2017年5月,《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的重新修订和颁布实施,标志着全省工业用大麻产业正式迈入法制轨道,有力推动了产业发展,为农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在高额暴利的驱使下,抓住监管工作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利用群众法律观念不强、警惕意识不高的现实状况,伺机从事非法种植、买卖大麻及其种子,甚至规模加工大麻烟等犯罪活动,影响了相关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为保护全省工业用大麻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法打击各类涉及毒品原植物大麻及其种子幼苗的犯罪活动,净化行业秩序,进一步统一认识和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黑龙江省禁毒条例》以及禁毒工作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的规定,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研究制定相关立案追诉标准∶
一、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大麻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走私或者非法贩卖、运输、制造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大麻烟等大麻类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关于非法持有毒品大麻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持有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大麻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种植大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
(二)种植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尚未出苗的;
(三)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四)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非法种植大麻但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四、关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大麻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大麻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走私或者非法贩卖、运输、制造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大麻烟等大麻类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关于非法持有毒品大麻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持有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大麻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种植大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
(二)种植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尚未出苗的;
(三)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四)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非法种植大麻但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四、关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大麻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